(2014)宁民初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诉被告胖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初字第112号原告周某,男,汉族,1981年3月2日生,农民,住宁江区新城乡。被告胖某,女,汉族,1983年12月17日生,农民,住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胖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代理审判员 赵银娟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佳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