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宁民初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诉被告胖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初字第112号原告周某,男,汉族,1981年3月2日生,农民,住宁江区新城乡。被告胖某,女,汉族,1983年12月17日生,农民,住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胖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代理审判员  赵银娟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佳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