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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民初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沈维海与任保存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维海,任保存,陈好信,纪维西,新泰市东都镇铸辉机械配件加工厂,新泰市汶中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271号原告沈维海。被告任保存。被告陈好信。被告纪维西。被告新泰市东都镇铸辉机械配件加工厂。被告新泰市汶中经贸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沈维海与被告任保存、陈好信、纪维西、新泰市东都镇铸辉机械配件加工厂、新泰市汶中经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维海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任保存、陈好信、纪维西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对被告新泰市东都镇铸辉机械配件加工厂、新泰市汶中经贸有限公司的设备及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任保存、陈好信、纪维西、新泰市东都镇铸辉机械配件加工厂、新泰市汶中经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德帅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