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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沂南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王九宁与马树仁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沂南保字第104号申请人:王九宁,男,1963年11月25日出生,住沂南县。被申请人:马树仁,男,1981年4月10日出生,住吉林省。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马树仁驾驶的吉BXX**挂、吉BAXX**车各一辆(保全金额:60000元),并王金磊所有、鲁QLXX**宝来牌小型轿车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马树仁驾驶的吉BXX**挂、吉BAXX**车各一辆。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俊峰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