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芦法执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4-07-18
案件名称
张芳根与株洲庆云酒店有限公司执行一案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4)芦法执字第41号申请执行人张芳根,男,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住湖南省株洲县。被执行人株洲庆云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淞区。法定代表人王诺言,董事长。张芳根与株洲庆云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现已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