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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芦法执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4-07-18

案件名称

张芳根与株洲庆云酒店有限公司执行一案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4)芦法执字第41号申请执行人张芳根,男,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住湖南省株洲县。被执行人株洲庆云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淞区。法定代表人王诺言,董事长。张芳根与株洲庆云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现已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