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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广水民调确字第00178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叶文山与阙国元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叶文山,阙国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广水民调确字第00178号申请人叶文山。被申请人阙国元。本院于2014年1月21日受理了申请人叶文山、被申请人阙国元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现已审查完毕。本院审查认为,上列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上述调解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诗浩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俊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