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1568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4-05-08
案件名称
任显洲与湖北施尔佳肥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显洲,湖北施尔佳肥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1568号原告任显洲,男,1959年12月23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周京萍,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湖北施尔佳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边圣,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颜明亮,湖北创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于2013年8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任显洲诉被告湖北施尔佳肥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任显洲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任显洲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显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任显洲承担。审 判 长 杨 涛审 判 员 孙 华人民陪审员 胡拥军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月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