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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民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5-06-20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初字第108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宁陵县。委托代理人吴军,河南世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李贡亮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代 忠 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