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执字第42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吉林省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辽宁伍陆柒捌科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省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辽宁伍陆柒捌科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421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辽宁伍陆柒捌科教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春市信维公证处作出的(2014)吉长信维证字第8793号执行证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辽宁伍陆柒捌科教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大连旅顺经济开发区金昌街1-6号,房权证号:大房权证旅单字第2008008**号,丘地号:14-23-6,面积16910.45平方米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申恩泉审判员 XXX审判员 罗 英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潘建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