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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会理民初字第355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杨某某诉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会理民初字第355号原告杨某某,女,生于1983年9月22日,彝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被告李某,男,生于1981年8月27日,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诉讼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审判员 :唐宁川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姜希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