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会理民初字第355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杨某某诉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会理民初字第355号原告杨某某,女,生于1983年9月22日,彝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被告李某,男,生于1981年8月27日,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诉讼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审判员 :唐宁川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姜希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