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房民初字第01730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北京金亿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天赐鑫源物资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房民初字第01730号原告北京金亿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燕山岗东路21号。法定代表人蒋国柱,经理。委托代理人郑海,男,1970年11月8日出生。被告北京天赐鑫源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燕房路27号。法定代表人张建明,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金亿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天赐鑫源物资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金亿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金亿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金亿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六十元,由原告北京金亿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李广剑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关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