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合刑执字第01687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4-02-21
案件名称
罪犯童忠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童忠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合刑执字第01687号罪犯童忠,男,196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溧阳市人,现在安徽省巢湖监狱服刑。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9月7日以(1998)池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童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过程中,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4月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原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2008年6月、2011年11月裁定对其减刑共四年九个月。安徽省巢湖监狱以罪犯童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25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童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5月至2013年11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情况证明、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童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童忠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华琳审 判 员 汤晓红代理审判员 高晓云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