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宿城商初字第0015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分行与韩成美,苏云,谢宝树,武士荣,韩雪军,龚绪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分行,韩成美,苏云,谢宝树,武士荣,韩雪军,龚绪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城商初字第001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分行,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中山南路64号。委托代理人蒋思斌。委托代理人徐致远。被告韩成美。被告苏云。被告谢宝树。被告武士荣。被告韩雪军。被告龚绪珍。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分行与被告韩成美、苏云、谢宝树、武士荣、韩雪军、龚绪珍金融借款合同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分行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6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倩倩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马春辉第1页/共2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