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铁执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布尔所体罚金刑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昌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布尔所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昌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铁执字第8号移送执行人西昌铁路运输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布尔所体。依据(2013)西铁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书,西昌铁路运输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14年1月16日向本院执行局移送执行布尔所体非法持有毒品罪并处罚金一案,移送执行标的:3000元,本院于2014年1月17日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西昌铁路运输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布尔所体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布尔所体已自动履行,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西铁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高殿宝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唐明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