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运盐民初字第1893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王龙仓与山西运城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龙仓,山西运城路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运盐民初字第1893号原告王龙仓,男,1957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山西运城路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吕安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XX,该公司法规部员工。原告王龙仓与被告山西运城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育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龙仓、被告山西运城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龙仓诉称:2007年3月,被告承建唐曹高速公路TC-2合同段部分路基工程,任命黎应喜为项目经理。同年4月,因工程需要,原告与被告项目部协商,由原告组织机械设备为工程提供服务,被告项目部按完成的工程量给原告结算工程款。协商后原告就组织设备进行施工,被告项目部也陆续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到了2008年1月份,原告的施工结束,与被告项目部结算并经项目部经理黎应喜签字确认,除已支付的工程款外,被告还有原告600000元工程款未支付。之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支付拖欠工程款,由于被告不及时支付工程款,原告借高息支付农民工工资及其他费用,截止2013年9月底,共支付利息325000元。现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工程款600000元及利息325000元。原告为证实自己的主张提供如下证据:2008年1月24日唐曹高速公路TC-2合同段项目经理部工程施工完工证,证明被告欠工程款600000元。被告山西运城路桥有限责任公司辩称:被告拖欠原告600000元工程款属实,但原告诉请的利息明显偏高。利息应当从2010开始计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被告未提供证据。被告山西运城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对原告王龙仓所举证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07年3月,被告山西运城路桥有限责任公司承建唐曹高速公路TC-2合同段部分路基工程,任命黎应喜为项目经理。同年4月,原告王龙仓与被告山西运城路桥有限责任公司项目部协商,由原告王龙仓组织机械设备为工程提供服务,被告山西运城路桥有限责任公司项目部按完成的工程量给原告王龙仓结算工程款。之后,原告王龙仓就组织设备进行施工,被告山西运城路桥有限责任公司项目部也陆续支付了部分工程款。2008年1月24日原告王龙仓与被告项目部结算并经项目部经理黎应喜签字确认,被告山西运城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尚欠原告王龙仓600000元。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的,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本案中被告山西运城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对所欠工程款无异议,应当支付。对所欠工程款的付款时间、利息计付标准双方均没有约定,但2008年1月24日双方进行了结算。应从2008年1月24日起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山西运城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龙仓工程款600000元及利息(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08年1月24日起,算至款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50元,减半收取6525元,由被告山西运城路桥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杨育红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明晓附:1、送达信息法律文书()运盐字第号书当事人受送达人送达人送达时间送达方式备注2、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