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雨执字第00152-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4-05-31

案件名称

河北迈德斯特医药有限公司诉湖南博瑞新特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迈德斯特医药有限公司,湖南博瑞新特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雨执字第00152-1号申请执行人河北迈德斯特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泰华街500号。法定代表人郎杏彩,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南博瑞新特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桔园路7号。法定代表人吴应球,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河北迈德斯特医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博瑞新特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新民二初字第1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上述法律文书确认的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98880元及逾期违约金等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湖南博瑞新特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其它收入102927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宁昊杰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彭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