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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咸秦民重字第00124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原告穆道光诉被告陕西茂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道光,陕西茂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咸秦民重字第00124号原告穆道光,男。被告陕西茂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人民中路11号。法定代表人王立鹏,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穆道光诉被告陕西茂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穆道光。审 判 长  张丹代理审判员  鱼跃代理审判员  刘明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魏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