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威环民初字第254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安心诉谢毛牛、乳山益正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心,谢毛牛,乳山益正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威环民初字第2542号原告安心。委托代理人朱永浩,山东博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岩,山东博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毛牛。被告乳山益正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旭,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传辉,山东时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心与被告谢毛牛、乳山益正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心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9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石青志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