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益刑执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唐后斌贩卖毒品罪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唐后斌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益刑执字第62号罪犯唐后斌,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2011年5月23日,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娄星刑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唐后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9日作出(2011)娄中刑一终字第6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1年12月2日投入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唐后斌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深挖犯罪思想根源,决心重新做人;能较好遵守监规纪律,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改造言行,身份意识强,注意行为养成,尊重干警,团结同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能认真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勤学好问,发言积极,考试成绩良好。期内共获考核奖励分114.6分,2012年度改造质量评估为A等,2013年一季度和二季度质量评估分别为较好、好。2012年度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4月1日参加迎春文艺汇演获一等奖。上述事实有:罪犯个人申请、罪犯考核汇总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改造质量评估档次审批表、罪犯年终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唐后斌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劳动,学习认真,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唐后斌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至2024年3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光辉审判员 徐高龙审判员 莫仁华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唐菁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