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宁深民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4-02-12
案件名称
汪秀波与王银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秀波,王银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宁深民初字第7号原告:汪秀波。被告:王银安。本院在审理原告汪秀波为与被告王银安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汪秀波在规定的期间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石 羽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邬丹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