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甬宁深民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4-02-12

案件名称

汪秀波与王银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秀波,王银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宁深民初字第7号原告:汪秀波。被告:王银安。本院在审理原告汪秀波为与被告王银安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汪秀波在规定的期间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石 羽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邬丹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