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遂行初字第002-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陈保群与遂平县莲花湖街道办事处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保群,遂平县莲花湖街道办事处,陈全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遂行初字第002-1号原告陈保群,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陈群生,农民。一般代理。被告遂平县莲花湖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李广才,主任。委托代理人李新鸿,遂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第三人,陈全志,男,1950年7月4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文化,河南忠良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原告陈保群不服遂平县莲花湖街道办事处土地处理决定一案,于2013年12月18日向遂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3年12月26日受理后,于2013年12月31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和举证通知书。审理中,第三人因病不能到庭参加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原告陈保群不服遂平县莲花湖街道办事处土地处理决定一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张铁良审 判 员 魏艳春人民陪审员 燕祺祥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郑 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