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闸行初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华红旗与上海市闸北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拆迁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红旗,上海市闸北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谈健映,谈健洁,上海新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谈玉珍,谈健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闸行初字第178号原告华红旗,男,195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普陀区,住上海市普陀区。委托代理人孙正杰,上海孙正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市闸北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住所上海市闸北区。法定代表人陈必华。委托代理人宓刚峰。委托代理人郑刘铭。第三人上海新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闸北区。法定代表人韩石。委托代理人张兆雄。委托代理人张文喜。第三人谈玉珍,女,193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委托代理人谈健映(谈玉珍之外甥女),197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闸北区。第三人谈健映,女,197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闸北区,暂住上海市闵行区。第三人谈健敏,男,1974年9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闸北区,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代理人谈健洁(谈健敏妹妹),1977年5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闸北区,住上海市闵行区。第三人谈健洁,女,1977年5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闸北区,住上海市闵行区。原告华红旗不服被告上海市闸北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作出的房屋拆迁裁决,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被告撤销了被诉房屋拆迁裁决,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红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华红旗承担。审 判 长 杜敏仙代理审判员 赵 淳人民陪审员 袁 辉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