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朝天民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4-10-1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朝天民初字第12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广元市朝天区人,住广元市朝天区。委托代理人候光华,四川蜀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某某,男,汉族,广元市朝天区人,住广元市朝天区。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4年0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其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本案诉讼费260.00元,减半收取后为130.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吴映宏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开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