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楼民一初字第62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4-04-08
案件名称
廖玲娥与岳阳市零点娱乐有限公司西部酒城、岳阳市零点娱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岳阳市****有限公司**酒城,岳阳市****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楼民一初字第621号原告廖**,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岳阳楼巴陵中路**号。委托代理人彭春朝,湖南金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岳阳市****有限公司**酒城,住所地岳阳市南湖大道****门面。负责人,李**。被告岳阳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南湖大道**号。法定代表人李**。本院受理原告廖**与被告岳阳市****有限公司**酒城、岳阳市****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廖**于2014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双方已经协商处理完毕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廖**撤回对被岳阳市****有限公司**酒城、岳阳市****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杨艳红审 判 员 任福刚代理审判员 钟 宁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方 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