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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硚口民调确字第00276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4-04-24

案件名称

何某与窦某申请司法确认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窦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硚口民调确字第00276号申请人:何某。申请人:窦某。本院于2014年1月20日受理了上述申请人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申请人何某、申请人窦某于2013年2月26日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经武汉市硚口区古田街汉口春天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调解协议,但申请人于2014年1月20日才申请司法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申请人申请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应在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故两申请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不符合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何某、窦某关于确认2013年2月26日达成调解协议的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就相关纠纷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岚路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