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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甘民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4-10-15

案件名称

王志强与梁天虎、史晓东、赵红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强,梁天虎,史晓东,赵红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甘民初字第78号原告王志强,男,汉族,1950年5月15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被告梁天虎,男,汉族,1975年11月20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甘州区人。被告史晓东,男,汉族,1976年4月24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甘州区人。被告赵红星,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甘肃省张掖市人甘州区人。本院于2013年12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志强与被告梁天虎、史晓东、赵红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梁天虎、史晓东下落不明,无法向其送达相关诉讼材料,原告王志强既无法提供被告梁天虎、史晓东的准确地址又不交纳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5元,退还原告王志强。代理审判员  佘文俊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祁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