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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浑民一初字第726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白山市分公司与姜忠秀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白山市分公司,姜忠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浑民一初字第726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白山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剑飞,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鹿钦华,该公司法律事务部职员。委托代理人万文杰,吉林浩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忠秀,男,1953年2月1日生,汉族,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白山市分公司退休职工,住白山市浑江区。委托代理人姜丽娜,女,1979年1月16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白山市浑江区。(系被告女儿)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白山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公司)诉被告姜忠秀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联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鹿钦华、万文杰,被告姜忠秀的委托代理人姜丽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0年8月3日,中国电信集团吉林省电信公司下发吉司字(2000)24号文件《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吉林省电信公司所属分公司进行名称变更登记的通知》,文件决定将白山市电信局更名为吉林省电信公司白山分公司。白山市电信实业公司是三产,是独立法人单位,收支两条线,隶属于省公司。姜忠秀于2002年4月任白山市电信实业公司经营局局长。根据省公司2004年9月2日下发的《关于下发吉林省通信公司竞聘上岗实施办法(暂行)、吉林省通信公司薪酬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吉通司字(2004)483号)文件精神,在全省范围内,吉林省通信公司启动第一次全员竞聘上岗工作,即全员合同制。所有员工全部失去岗位,通过竞聘重新上岗。2004年12月下旬,白山市分公司经请示省公司同意后,启动全员竞聘上岗工作。根据文件,姜忠秀同志符合市公司部门正职以下各层级岗位的竞聘上岗资格。人力资源部通知姜忠秀同志参加竞聘上岗,姜忠秀以大集体企业的交换工作未处理完,其与经营局之间的债权债务尚未处理完毕为由拒绝参加竞聘。根据白通司字120号文件第八条的规定,待岗职工的待岗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待岗结束后仍未上岗、转岗或内退的人员,按照劳动法第26条第2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姜忠秀不参加竞聘的真正原因是其在任经营局局长时为经营局垫付的工程款100余万元,经营局一直没有偿还。其一直在与经营局解决债权债务的问题。经营局选举新局长田秀鸿后,姜忠秀拒绝交接工作。由于姜忠秀本人两次没有参加竞聘上岗,所以从2005年2月至2012年7月一直处于待岗状态。根据2004年吉林省通信公司薪酬制度实施方案的规定,待岗人员发待岗工资,2005年12月份,吉林省按照集团公司要求最后一次办理“工龄满30年或距离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员工内部退养,姜秀忠符合工龄满30年条件,张宏光总经理责成人力资源部通知姜忠秀同志本人后,该同志拒绝办理内部退养。2004年以来,原告公司就已实施全员合同制,如果由于姜忠秀个人案件导致实行全员合同制以来待岗的人员,全部要求解决历史问题,其社会后果不堪设想。由于姜忠秀本人两次放弃竞聘上岗的权利,并且拒绝办理内部退养,所以其要求按照公司每年平均工资给其补齐相关工资、社保及住房公积金等问题,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现请求法院依法确认:1、被告从2005年3月至2012年7月一直处于待岗状态;2、原告不应当向被告补发2007年3月至2012年7月期间的待岗工资差额114308.73元;3、原告不应当按照原告单位与被告同等情况的在岗退休人员的工资标准向被告支付退休金;4、被告属于白山联合公司的待岗人员,待岗状态一直延续至退休。被告辩称:1991年,被告从园林处被聘到原浑江市邮电局,因当时老邮电局扒掉新建,经组织决定先建邮电经营局综合楼,并委任我全面负责土地征收、规划及工程项目的实施。1993年10月,经营局大楼建完,邮电局便搬到经营局办公。后期,我又被调回邮电局基建办,负责承建现在使用的办公楼。1996年,组织调我到经营局任副局长。1997年又调回市邮电局经营科任科长。2002年,因经营局倒闭,职工集体上访、上街游行。当时组织找我谈话让我去接任法人,重点工作是安定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到有效遏制集体上街游行。为了完成组织派我的任务,我个人先后出资200余万元,补发了拖欠职工的工资,补交了职工的社会养老保险金。同时,我个人出资修建了一条沥青路,保证了工作正常进行。2004年,根据省公司文件要求,组织上调我回市网通公司工作后,我多次找到领导要求尽快组织监交人进行经营局的工作交接,但迟迟没有结果。2005年1月16日,原告公司领导才找我谈话,让我办理交接工作。2005年,因需办理离任审计,领导又派我回去协助经营局进行离任审计及经营局改制审计工作。2005年4月8日,作出离任审计报告。因经营局不满意,于2005年6月21日将我起诉到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年9月19日,经营局又撤回起诉,理由是等待主管部门来办理工作交接。此时,因离任审计及改制审计迟迟没有结果,所以经营局的工作暂时无法交接。2007年9月14日,在网通公司主持监督下,以作出了第二次审计报告,同时出具了确认书并盖有网通公司的公章,由丁新明代表网通公司在确认书上签字。工作交接后,我向公司提出要求安排工作,但领导告诉我按省局文件要求,我的现有工龄符合内部退养条件,退养后一切待遇和上班一样。2012年8月,我接到公司的员工调动通知,公司根据工作需要,调我到巡修班任巡修员,岗位定位7级。此时,我才知道此期间我一直是待岗状态,发放的是待岗工资。被告认为,原告公司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被告的合法权益,故要求原告公司恢复被告的职务工资;赔偿被告2005年1月至2012年7月期间的干部职务工资差额;赔偿被告待岗期间单位应缴的保险费差额、公积金差额及退休金差额。本院认为,原告单位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经贸企改(2001)230号文件的规定,对企业内部所有员工取消行政级别,实行全员竞聘上岗,实行一岗一薪、岗变薪变、以岗定薪,并对企业内部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发放待岗工资。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主要争议是由于原告单位实施企业改制而产生的,而原告单位的改制(即实施全员竞聘上岗、以岗定薪。)又是由政府主导进行的(即《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经贸企改(2001)230号文件的规定内容),故被告要求原告单位恢复被告的科级职务,并赔偿被告2005年1月至2012年7月期间的科级干部职务工资差额、应缴的保险费差额、公积金差额及退休金差额的诉讼请求,不属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被告姜忠秀应当向政府及相关部门申请解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白山市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白山市分公司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姜延彬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