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中刑执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2014)金中刑执字第92号
法院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金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梁举权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金中刑执字第92号罪犯梁举权,男,汉族,生于1981年8月28日,四川省剑阁县人,现在金昌监狱服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12日作出(2011)浦刑初字第3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举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52000元。2012年6月被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现执行机关金昌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梁举权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和生产劳动。该犯获得计分记功1次,计分表扬2次,被评为2012年度“改造积极分子”。本院认为,罪犯梁举权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所提减刑意见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梁举权减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 兴审判员 狄培明审判员 刘维亮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晓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