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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淮法车民初字第0057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原告许正书与被告李学道、田久生、李学才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正书,李学道,田久生,李学才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淮法车民初字第0057号原告许正书,男,汉族,住淮安区复兴镇。委托代理人李其福,淮安区复兴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学道,男,汉族,住淮安区复兴镇。被告田久生,男,汉族,住淮安区复兴镇。被告李学才,男,汉族,住淮安区复兴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正书与被告李学道、田久生、李学才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正书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许正书负担。审判员  丁迅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戴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