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00284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杨汝荣与陈超,余佳玲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汝荣,陈超,余佳玲,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00284号原告杨汝荣,男,汉族,1977年2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陈超,男,汉族,1987年10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余佳玲,女,汉族,1987年7月31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渝中区邹容路153号,组织机构代码90283499-5。负责人曾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强,该公司员工。原告杨汝荣诉被告陈超、余佳玲、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汝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汝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汝荣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濛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梁据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