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揭中法刑执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罪犯班兴勇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班兴勇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揭中法刑执字第212号罪犯班兴勇,男,1984年2月6日出生,苗族,出生地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揭阳监狱服刑。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6日作出(2010)梅区法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班兴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0年12月25日作出(2010)梅中法刑终字第66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5年4月29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揭阳监狱因罪犯班兴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班兴勇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截止2013年11月24日,共获嘉奖26次;2012年1月、6月、11月、2013年4月、10月获得监狱表扬;2012年11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本次自觉履行缴纳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班兴勇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班兴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执行至2014年2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洁东审判员  林汉葵审判员  林晓容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满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