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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碾商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4-04-22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董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董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碾商初字第2号原告刘某某被告董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董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学博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