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綦法民初字第06459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黄思勇与陈朝方、陈伟、重庆市龙狮煤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思勇,陈朝方,陈伟,重庆市龙狮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綦法民初字第06459号原告黄思勇,男,生于1971年2月15日,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委托代理人陶跃明,重庆永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朝方,男,生于1964年3月24日,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委托代理人罗江启,重庆展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伟,男,生于1969年3月29日,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重庆市龙狮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安稳镇大堰村,组织机构代码76266622—0。法定代表人陈朝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江启,重庆展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思勇与被告陈朝方、陈伟、重庆市龙狮煤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之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思勇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黄思勇负担(已纳)。审 判 长 仇 解人民陪审员 许范明人民陪审员 陈 邹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胡琛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