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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天商初字第387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江治钢与赵美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治钢,赵美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天商初字第387号原告江治钢,男,住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被告赵美玲,女,住辽宁省昌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治钢与被告赵美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治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马 文人民陪审员  刘富强人民陪审员  徐西春二O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金 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