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冷民二初字第1057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陈求索与李洪华、刘球娥、欧阳瑞球、湖南国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锦绣鑫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求索,李洪华,刘球娥,欧阳瑞球,湖南国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锦绣鑫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冷民二初字第1057号原告陈求索,男,196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洪华,男,196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刘球娥,女,196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系被告李洪华之妻。被告欧阳瑞球,男,197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湖南国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路二段68号。法定代表人欧阳瑞球,公司负责人。被告湖南锦绣鑫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冷水江市江北路。法定代表人欧阳瑞球,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求索与被告李洪华、刘球娥、欧阳瑞球、湖南国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锦绣鑫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求索以与被告李洪华庭外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洪华、刘球娥、欧阳瑞球、湖南国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锦绣鑫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求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求索撤回对被告李洪华、刘球娥、欧阳瑞球、湖南国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锦绣鑫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陈求索负担。审判员 张 洁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廖淑娴本裁定所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