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槐民初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济南万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赵征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万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赵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槐民初字第213号原告济南万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周长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翟峰,单位职工。被告赵某某,女,住济南市。本院审理原告济南万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南济南万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济南万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由原告济南万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牟 阳二0一四年一月二十一书 记 员 赵珊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