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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璧法民初字第04524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肖期伦与重庆壁虎节能建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期伦,重庆壁虎节能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璧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璧法民初字第04524号原告肖期伦,系璧山县正起建筑设备租赁站业主。委托代理人周国灿,重庆市儒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壁虎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凤天大道17-23号,工商注册号:500106000023218。法定代表人邓永华,系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明烨,重庆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期伦诉被告重庆壁虎节能建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期伦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期伦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期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14元,减半收取1807元,由原告肖期伦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泽念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