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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巴州民初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4-05-12

案件名称

(2014)巴州民初字第174号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亮,四川兴立园林环境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巴州民初字第174号原告周亮,男,生于1984年,初中文化,厨师,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被告四川兴立园林环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跃胜,该单位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亮与被告四川兴立园林环境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周亮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亮负担。审判员 赵 踊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黎臻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