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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威民初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4-07-16

案件名称

关于肖琼华与刘茂富、内江市特富龙保安服务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琼华,刘茂富,内江市特富龙保安服务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威民初字第241号原告肖琼华。委托代理人李桉花,威远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茂富。被告内江市特富龙保安服务公司。机构代码66741081-7。法定代表人佘佐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龚金元,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肖文帛,该公司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肖琼华诉被告刘茂富、内江市特富龙保安服务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肖琼华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肖琼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肖琼华负担。审判员  蒋玉梅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永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