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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郴苏民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杨帆与罗军录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郴苏民初字第1号原告杨某,女,197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宜章县人。被告罗某某,男,197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汝城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罗军录离婚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协商一致同意离婚,原告杨某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罗军录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处分自身权益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罗军录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对被告罗军录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350元,减半收取167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谭友元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何钱燕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