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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武民初字第00148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原告何营军诉被告杨盼盼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民初字第00148号原告何某某,男,农民。委托代理人蔡军,武功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某,女,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何某某承担。审判员  崔智辉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屈 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