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江汉民三初字第00174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4-08-20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程飚信用卡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程飚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江汉民三初字第00174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被告程飚。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被告程飚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23元由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负担(已付)。审判员 李映红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袁毅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