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民申字第1377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4-03-05
案件名称
浙江凯旋门澳门豆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杭州好乐家俬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浙江凯旋门澳门豆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好乐家俬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民申字第137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浙江凯旋门澳门豆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尧松。委托代理人:范正刚、李晓波。被���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杭州好乐家俬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刘伟。再审申请人浙江凯旋门澳门豆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门豆捞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杭州好乐家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乐家俬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浙杭商终字第13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澳门豆捞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审认定实际发货数量错误。一审法院举证责任分配不正确,应由好乐家俬公司对已交货数量承担举证责任,且澳门豆捞公司确实也没有送货单。好乐家俬公司提供的送货单所载明的计量方式与合同约定不一致,且收货人非澳门豆捞公司的授权人或员工。由于法院清点货物时间与发货时间间隔久,澳门豆捞公司不认可清点货物的数量,不属于不配合法院取证工作的行为,且法院主动介入取证亦有违法院公平中立裁判的地位。好乐家俬公司提供的数据系其单方制作,不具有客观性,且根据现场查看的所有家具,包括澳门豆捞公司自行购买和不符合合同约定的部分共计价值163.9万余元,也未能达到一审法院所认定176万余元的交货金额。(二)一审认定好乐家俬公司延期交货的违约责任有误。一审根据派出所笔录认定装修完成时间为2011年12月22日,但该日为试营业日,即使认定该日为装修日也不能证明系装修导致迟延交货。合同中“装修导致无法交货”的免责条款应视为格式条款,应理解为澳门豆捞公司的装修进度延误并提出要求延期交货,好乐家俬公司才能就延期交货免责,而事实上好乐家俬公司无证据证明装修进度延误,澳门豆捞公司不认为装修未完成不能交货,亦从未要求好乐家俬公司延期交货。(三)原审认定导致合同解除的责任在于好乐家俬公司正确,但因其未综合考虑履约金额、定金折抵等实际情况及定金罚则的规定,改判返还定金的金额存有错误。综上,澳门豆捞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澳门豆捞公司和好乐家俬公司分别于2011年4月20日和2011年8月11日签订《加工承揽合同》两份,合同总价款共计195万元,该两份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一是好乐家俬公司的实际交货金额;二是好乐家俬公司延期交货是否构成违约;三是二审法院对定金问题改判是否有误。关于争议焦点一,好乐家俬公司主张其已向澳门豆捞公司交付价值为1760371.02元的货物,为此提交了家具价格清单1份以及送货单11份等证据。根据查明的事实,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并未明确收货人为吴水佃,澳门豆捞公司也未能举证证明双方约定收货人为吴水佃,澳门豆捞公司以收货人不是吴水佃为由否认送货单的真实性,理由不能成立。澳门豆捞公司自认收到约30%的货物以及现有家具总价值约为160万余元的事实,但澳门豆捞公司却未提供相应的收货凭据,在此情况下,一审法院为查明案件事实组织清点合理合法。澳门豆捞公司虽然提出超出30%部分的家具系其另行向他人购买,却仍未提交相应的采购合同、送货清单及付款凭证等证据,故原审以澳门豆捞公司存在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证据的情形为由,对澳门豆捞公司的抗辩不予支持,并采信好乐家俬公司提交的送货单,并无不当。关于争议焦点二,根据合同约定,由于澳门豆捞公司装修,或其它原因导致好乐家俬公司延迟交货的,好乐家俬公司不负任何责任��2011年12月24日吴水佃在郑州市公安局丰产路派出所所作笔录中“(会所)2011年12月22日装修完毕开始营业的”的内容以及2011年12月27日《郑州晚报》关于“消防不合格擅自营业:警方重罚凯旋门会所”的报道,可以证明澳门豆捞公司于2011年12月22日才完成会所装修的事实,且澳门豆捞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装修延期未影响好乐家俬公司按期交货,故澳门豆捞公司主张导致延期交货的责任完全在于好乐家俬公司,依据不足。至于澳门豆捞公司对于“装修导致无法交货”的免责条款应视为格式条款的理由,系对“格式条款”含义的错误理解,不能成立。关于争议焦点三,案涉货款总额为195万元,原审认定已交付部分货物的价款为1760371.02元,好乐家俬公司收取定金39万元。一审认为因好乐家俬公司不完全履行合同,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的比例计算适用定金罚则��定金即37925.80元,并无不当,但一审判决好乐家俬公司双倍返还定金75815.60元,未考虑定金已全部抵作货款的事实,二审予以改判正确。综上,澳门豆捞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浙江凯旋门澳门豆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孙光洁代理审判员 刘 静代理审判员 周进海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曼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