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商刑初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王东生交通肇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东生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商刑初第14号公诉机关商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东生,男,生于1972年11月22日,身份证号码:4127011972********,汉族,高中毕业,住周口市川汇区七一西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3年7月24日被商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8月6日经商水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次日被商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月3日经商水县人民法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商水县人民检察院以商检刑诉(2013)4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东生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东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13日22时05分,在省道238线商水县谭庄镇国营农场处,被告人王东生驾驶车牌号为豫p-ta152出租车由西向东行驶,将行走到此处的被害人支黑吒撞伤,后被告人王东生驾车逃逸,造成被害人支黑吒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商水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车辆痕迹检验意见书认定;案发现场提取后视镜等物品应为车豫p-ta152出租车所遗留;经商水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认定:被害人支黑吒系交通肇事致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经商水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王东生负该事故全部责任,支黑吒无责任。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王东生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且犯罪后未采取有效措施,逃离现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庭审中认罪态度好,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从轻处罚,请依法判处。被告人王东生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无异议,愿意认罪服法,要求从轻处理。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13日22时05分,在省道238线商水县谭庄镇国营农场处,被告人王东生驾驶车牌号为豫p-ta152出租车由西向东行驶,将行走到此处的被害人支黑吒撞伤,后被告人王东生驾车逃逸,造成被害人支黑吒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商水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车辆痕迹检验意见书认定;案发现场提取后视镜等物品应为车豫p-ta152出租车所遗留;经商水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认定:被害人支黑吒系交通肇事致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经商水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王东生负该事故全部责任,支黑吒无责任另查明:本案民事部分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亲属一次性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共计317000元,并已全部履行。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表示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依据有,1、被告人王东生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供述不讳。2、证人支永红的证言证明老支农场叫支黑猫的,47岁,被一辆车撞伤的,车跑了。3、证人程锁铁的证言证明2013年7月13日晚上支黑吒在其饭店吃饭,后来听说那天晚上支黑吒出交通事故了。4、证人支培培的证言证明其听其叔讲其父是因交通事故受伤的。5、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赔偿凭证、谅解书、周口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报告、提取证明、车辆痕迹检验意见以及本案庭审笔录在卷为凭。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东生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本案民事部分,双方当事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全部履行,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表示谅解,被告人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东生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到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王纯良审判员 张丽亚审判员 毛秀云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志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