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商初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丁照栋与徐金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商初字第175号原告:丁照栋,居民,联系方式。委托代理人郑成关,山东天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金富。本院在审理原告丁照栋与被告徐金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私下达成调解协议并已经履行完毕,原告丁照栋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丁照栋在本院审理期间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照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丁照栋负担。审判员 李良杰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XXX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