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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绍行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4-03-05

案件名称

方校正与诸暨市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校正,诸暨市人民政府,方初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绍行初字第6号原告方校正。委托代理人寿均华、蒋向雁。被告诸暨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徐良平。委托代理人徐俊东。第三人方初信。原告方校正诉被告诸暨市人民政府、第三人方初信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于2013年11月7日向诸暨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因原告方校正申请异地管辖,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由本院管辖。本院于2013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方校正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校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方校正负担。审判员  桑伟强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雪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