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金民一初字第0005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马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民一初字第00052号原告:马某,女,1983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金寨县。被告:黄某,男,1979年6月23日生,汉族,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马某于2014年1月21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审 判 长  万永胜审 判 员  金乃如人民陪审员  汪永芳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董盼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