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民一初字第0005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马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民一初字第00052号原告:马某,女,1983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金寨县。被告:黄某,男,1979年6月23日生,汉族,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马某于2014年1月21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审 判 长 万永胜审 判 员 金乃如人民陪审员 汪永芳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董盼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