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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海中法民二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4-04-22

案件名称

广东三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海南金港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三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海南金港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海中法民二初字第26号原告:广东三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华丰,经理。委托代理人:梁亚荣,海南海大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南金港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颖珊,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三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金港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三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东三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三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9938.4元,减半收取44969.2元,由原告广东三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李 燕审 判 员  陈杰林代理审判员  彭彩燕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周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