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民初字第00070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4-08-24
案件名称
常德市顺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陈敬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德市顺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敬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民初字第00070号原告:常德市顺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成林,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应初被告:陈敬新原告常德市顺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敬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常德市顺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敬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常德市顺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一种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常德市顺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敬新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常德市顺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王小华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徐 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