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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谯民一初字第00334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张爱华与孟庆文、仵飞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谯民一初字第00334号原告张爱华,女,196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孟庆文,男,197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仵飞,男,1990年9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刘芳,女,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系被告仵飞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爱华诉被告孟庆文、仵飞、刘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爱华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孟庆文所有的位于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亿都国际商城B6#楼第(6)幢1[层]211铺和B6#楼第(6)幢1[层]231铺两号房的房屋。原告张爱华提供柴立伟所有的房地权亳字第××号房地产权证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爱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孟庆文所有的位于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亿都国际商城B6#楼第6幢1层211铺和B6#楼第6幢1层231铺两号房的房屋予以查封。二、对原告张爱华提供担保的柴立伟所有的房地权亳字第××号房地产权证予以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有效期至2016年1月20日。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许 叶审 判 员  徐爱莲人民陪审员  李运昌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彭中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