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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房民初字第0264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邓菲菲等与孟小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菲菲,邓广来,孟小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房民初字第02642号原告邓菲菲,女,1982年1月28日出生。原告邓广来,男,1952年7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孙吉,北京市瑞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小东,男,28岁。本院在审理原告邓菲菲、邓广来与被告孟小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邓菲菲、邓广来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菲菲、邓广来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菲菲、邓广来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杨新瑞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马 岩